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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廢止)
第 16 條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董事執行職務,應遵守法令、捐助章程(遺囑)之規定
及董事會之決議。
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其章程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命令限期
改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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