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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6 條
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
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為工會會員大會,俾使工會內之組織權責劃分清楚。另
    明定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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