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之日起算。第一次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應於前屆任期屆滿日起十日內召開。
一、本法第十五條已規定會員代表之任期,至會員代表之選任、出缺補選等事項則由 工會章程規範,爰僅於第一項明定工會應於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 。 二、為避免工會於理事、監事選出後遲不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爰於第二項規範 應於前屆任期屆滿當日起算十日內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並起算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