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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修正)
英
第 16 條
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但必要時,得 共同擔任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明確規定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方代表及資方代表輪流擔任,惟其輪流之運作方式應 本於勞資會議自主之精神,於勞資會議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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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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