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於收到勞保局意見書,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由二人以上分 組委員審查後,送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 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期間,於依第三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送審議申請書者,自補送之翌日 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依第八條規定通知補 正者,自補正之翌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改由中央 主管機關負責,爰修正相關文字。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配合現行條文第六條條次變更,酌修所引條次。
因申請審議案件數量眾多,為利議事進行,配合實務運作,預先將審議案件交由二人 以上分組委員審查後,再送審議會審議,爰修正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