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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16 條
雇主對於集材及裝材作業場所之設施,依下列規定:
一、索具及器具之放置應有定所。
二、於集材、裝材及貯木場所,應清除所有妨礙勞工行動之雜物。
三、集材機四週應設置穩實之扶手及人行道。
四、於裝材場及貯木場應設置擋材等安全設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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