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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16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一、本條刪除。
二、中央主管機關建置「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資訊管理系統」後,已即時掌控危險
    性機械及設備檢查動態,轄區勞動檢查機構亦可隨時查詢相關統計報表,代檢機
    構無須另於年度結束後,提送統計報表,爰予刪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