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中央主管機關建置「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資訊管理系統」後,已即時掌控危險 性機械及設備檢查動態,轄區勞動檢查機構亦可隨時查詢相關統計報表,代檢機 構無須另於年度結束後,提送統計報表,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