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所稱乙炔熔接裝置,係指由乙炔發生器、導管、吹管等所構成,使 用乙炔 (溶解性乙炔除外) 及氧氣供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