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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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液壓起重機安全閥之調整。
二、以水壓、油壓為動力之起重機,為防止液壓過度升高,應設安全閥,其作動壓力
應調整於額定荷重以下,即能作用;伸臂起重機因其伸臂長短、傾斜角不同,有
相對應之各該額定荷重,應取其最大值,爰將「最大額定荷重」改為「額定荷重
之最大值」。
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全性試驗係以額定額重一‧二五倍及一‧二七倍荷重為之,故
安全閥之調整須予配合,爰予但書排除。
-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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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由原第十三條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