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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16 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有機溶劑
作業時,不得停止運轉。
設有前項裝置之處所,不得阻礙其排氣或換氣功能,使之有效運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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