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於當日作業開始前、所有勞工離開作業 場所後再次開始作業前及勞工身體或換氣裝置等有異常時,應確認該作業 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 前項確認結果應予記錄,並保存三年。
一、條次變更。 二、「測定」修正為「確認」,俾能與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規定之測定有所區別。 三、位確保缺氧危險作業勞工健康,「作業開始前」修正為「當日作業開始前、所有 勞工離開作業再次開始作業前及勞工身體或換氣裝置等有異常時」以資周延。 四、餘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