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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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檢查項目之格式,將第一項各款之檢查
項目以附表方式呈現。
三、第三項附表表次變更。
【附表八修正說明】
一、本表新增。
二、本表內容由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規定移列。另鑑於近年產業型態轉變,輪班、夜間
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致因疲勞或工作壓力促發之腦心血管疾病案件
增加,考量腦心血管疾病風險評估之需求,爰於一般體格檢查項目新增高密度脂
蛋白膽固醇之檢測,定期健康檢查新增高、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測,俾利評
估風險等級。
【附表九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基於近期國內外相關流行病學結果顯示,工作時間過長與睡眠問題,易增加心臟
病罹病率,為早期發現高風險個案,俾利及早提供相關介入與改善措施,爰增列
工時與睡眠之評估項目,該工時除由勞工自行填寫外,亦得由事業單位提供。
三、配合附表八修正,新增高、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測項目。
四、配合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修正,為能透過體格(健康)檢查結果,提供雇主辦理適
性配工及相關管理措施之依據,爰增列檢查紀錄第八項之應處理及注意事項內容
。
五、配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之改制,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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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雇主僱用新進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其所應實施之體格檢查係分列
於第十條與第十二條,為利雇主與新進勞工依循,爰將現行條文第十二條有關特
殊體格檢查之規定併入第一項。
二、配合本法第一條後段「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及因應部分短期性
或臨時性之工作,實務上未盡適用體格檢查之規定,且考量其從事一般性作業之
職業健康危害較低,爰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對於工作性質為非
繼續性之工作,且其工作時間在六個月內之短期性或臨時性工作,增訂第二項。
另如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仍應依規定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三、本次修正新增第十條之一,已就體格檢查之記錄及保存年限為規範,爰刪除第三
項。
四、餘酌作文字修正。
《附表十》
一、配合第十條之修正,將檢查對象欄之名稱修正為作業類別,並刪除備考欄。
二、考量編號 1 高溫作業之睪丸理學檢查項目,尚無法反應生育功能受影響與否,
爰予刪除。
三、編號 6 四烷基鉛、編號 19 砷及其化合物、編號 25 鎘及其化合物、編號 26
鎳及其化合物、編號 27 乙基汞化合物與汞及其無機化合物作業,其特殊健康檢
查項目之生物偵測,係針對已有各該暴露之在職勞工,應實施之檢測項目,變更
作業者無須檢測,爰於各該檢測項目加註說明。
四、異常氣壓作業之抗壓力檢查與耐氧試驗,係為評估勞工能否負荷異常壓力,變更
作業者應於從事該作業前接受評估,另關節 X 光檢查係為評估長期工作者之病
變情形,為在職勞工檢測項目,變更作業者無須檢測,爰修正編號 4 之檢查項
目與文字。
五、2,4- 二異氰酸甲苯等作業之胸部 X 光攝影檢查,係從事該作業前之肺部評估
,變更作業者應於從事該作業前接受評估,爰修正編號 17 之檢查項目與文字。
六、依流行病學資料,鎳及其化合物、乙基汞化合物與汞及其無機化合物,對人體尚
無肝臟危害相關實證,另考量腎功能為影響人體排除金屬之重要因素,爰於編號
26 與 27 增列肌酸酐之檢查,並刪除血清丙胺酸轉胺(ALT) 及加瑪麩胺醯
轉移(r-GT)之檢測項目。
七、因暴露於溴丙烷之作業環境,可能導致勞工神經系統病變之風險,爰增訂編號
28 之檢查項目。
八、因長期暴露於 1,3- 丁二烯之作業環境,可能增加勞工罹患白血病或淋巴癌之風
險,爰增訂編號 29 之檢查項目。
九、因暴露於暴露於甲醛之作業環境,可能增加勞工罹患鼻咽癌之風險或導致呼吸系
統疾病,爰增訂編號 30 之檢查項目。
十、因長期暴露於銦及其化合物作業環境,可能導致肺部損傷,爰增訂編號 31 之檢
查項目。
十一、餘酌作文字及編號修正。
-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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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條文條次及附表表次調整,修正附表表次及酌作文字修正。
《附表八修正說明》
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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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新增附表,修正第一項之表次。
三、配合現行條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移列至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修正第三項之條
次。
四、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