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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英
第 16 條
雇主應於機器人顯明易見之位置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型式。 四、驅動用原動機之額定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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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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