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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16 條
雇主應於機器人顯明易見之位置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型式。
四、驅動用原動機之額定輸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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