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室內作業時,應於每一高壓室內置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使其從事下列事項: 一、勞工之配置及直接指揮作業。 二、檢點測定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烷、硫化氫及具有危險或有害氣體 濃度之儀器。 三、清點進出作業室之作業勞工。 四、與操作作業室輸氣調節用閥或旋塞之勞工密切連繫,維持作業室內之 壓力於適當狀態。 五、與操作氣閘室輸、排氣調節用閥或旋塞之勞工密切連繫,使接受加、 減壓之勞工所受加、減壓速率及加、減壓時間符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 二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六、作業室內勞工發生健康異常時,能即採取緊急措施。
一、條次變更。 二、「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高壓室內作業主管應接受特殊安全衛生教育 ,未使名詞一致,將「高壓室內作業管理員」修正為:「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三、第一款全文修正為:「勞工之配置及直接指揮作業」。 四、第五款中「勞工所受壓力適於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修正為:「勞工所 受加、減壓速率及加、減壓時間符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