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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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16 條
雇主對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雇主對前項之車輛系營建機械,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制動器、離合器、操作裝置及作業裝置之有無異常。
二、鋼索及鏈等之有無損傷。
三、吊斗及鏟斗之有無損傷。
四、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之有無異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一、車輛系營建機械之負載裝置除吊斗外,尚包括挖溝機之鏟斗裝置,爰於第二項第
    三款明定雇主對「鏟斗」亦須定期實施檢查,以資周延。
二、鑑於車輛系營建機械常因倒車或旋轉致周遭勞工傷亡,爰新增第二項第四款規定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