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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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6 條
衝剪機械具有下列切換開關之一者,在任何切換狀態,均應有符合第四條
所定之安全機能:
一、具有連續行程、一行程、安全一行程或寸動行程等之行程切換開關。
二、雙手操作更換為單手操作,或將雙手操作更換為腳踏式操作之操作切
    換開關。
三、將複數操作台更換為單數操作台之操作台數切換開關。
四、安全裝置之動作置於「開」、「關」用之安全裝置切換開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酌作文字修正,將「設備」修正為「機能」,切換開關在任何切換狀態,衝剪機
    械均應符合第四條所定之安全機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