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剪機械具有下列切換開關之一者,在任何切換狀態,均應有符合第四條 所定之安全機能: 一、具有連續行程、一行程、安全一行程或寸動行程等之行程切換開關。 二、雙手操作更換為單手操作,或將雙手操作更換為腳踏式操作之操作切 換開關。 三、將複數操作台更換為單數操作台之操作台數切換開關。 四、安全裝置之動作置於「開」、「關」用之安全裝置切換開關。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酌作文字修正,將「設備」修正為「機能」,切換開關在任何切換狀態,衝剪機 械均應符合第四條所定之安全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