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第 16 條
監評人員之遴聘,應平衡考量事業單位、職訓機構、學術單位或職業團體
等方面之合格人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