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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第 16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蒐集、整理、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
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提供就業市場資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就業市場資訊可提供雇主設廠、擴大營業規模、國民選擇職業及辦理人力規劃之參考
,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提供就業市場資訊。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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