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16 條
業務行銷人員應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一、國中以上畢業,曾任職於公司、行號或合作社擔任業務人員二年以上
    。
二、曾任合作社理、監事一年以上,並接受合作社專業訓練六十小時以上
    。
三、領有與所僱用合作社業務相關職類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及
    格證書。
四、領有與所僱用合作社業務相關職類之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
    照,曾擔任合作社業務人員一年以上。
前項業務行銷人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均不得擔任其服務
之勞動合作社之理、監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