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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修正)
英
第 16 條
主管機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後,應將該審議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請人、相對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章章名及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將「性別工作平等會」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 會」,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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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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