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外,應避免 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對性騷擾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爰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定明申訴 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外,應避免重複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