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訓練單位辦理本計畫訓練,應依照核定計畫進度執行;相關行政、
會計、教務、輔導業務工作,應依據本局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
訓練作業手冊規定辦理。其要項如下:
(一) 訓練單位應先就擬辦理訓練職類進行就業市場分析,輔導結訓學
員進入職場之就業型態區分為一般性、支持性及庇護性等三類。
(二) 訓練單位應依據就業型態及擬招收學員之障礙類別、程度,規劃
訓練內容。
(三) 所擬計畫經本局核定委託辦理後,訓練單位即可進行公開招生。
(四) 各訓練單位於招生時,應以相關評量測驗報名者之性向、適性職
類及是否具備擬參加職類之就業潛能,以減少不適訓學員退、離
訓或結訓後無法就業之情形,並避免造成訓練資源浪費;如有必
要,可洽請就業服務機構或學校協助。
(五) 開訓學員名冊,應於請款時送本局備查。開訓 2 週後學員若有
異動時,應於 1 週內將名冊專案報送本局備查。
(六) 訓練單位應建立學員個案資料,並按實際到訓人數,將學員個案
紀錄簿按月填列資料,留存備查。
(七) 訓練單位應建立內部督導機制,俾落實訓練及輔導等相關工作。
(八) 本項訓練以就業為導向,訓練單位平時即應經常拜訪廠商,建立
廠商資料,訓練單位於各班次學員結訓前 2 個月,應與各廠商
、企業界及可就業之單位團體等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會,進行就
業媒合及爭取就業機會,以安排各學員就業。並於結訓時將結訓
學員成績單暨其名冊併同推介就業成果統計表,送本局備查。結
訓後 1 個月,仍未能推介就業者,仍應繼續輔導並請各就業服
務機構協助推介其就業,至少輔導其穩定就業達 3 個月以上,
結訓滿 6 個月並再作追蹤輔導。
(九) 結訓學員由各訓練單位頒發結訓證書 (格式請參考作業手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