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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16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申請案應成立審查小組,其成員包含
下列人員:
一、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
二、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或團體代表。
三、與申請計畫相關專長之專家學者。
四、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數不得低於審查小組全部成員二分之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