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小時以上。
目前全日制職業訓練為每星期至少訓練四日,每日至少訓練四小時,惟現行規定於實 務上易衍生同一日上午、下午各訓練一次,每次四小時,導致每星期亦可僅需訓練二 日(四次)之誤解。爰將「次」修正為「日」,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