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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16
十六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作業時,為防止儲槽、反應槽等容器之安全
      閥等排出之危害物質及惰性氣體流入,應設置可使安全閥等所排出
      之氣體、蒸氣直接排放於外部之設施。
       (缺氧症危害預防規則第十一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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