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雇主行蹤不明,外國人經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情況急迫需立即安置者,主管 機關於徵詢外國人同意後,應逕行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其辦理登記。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