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穀倉結構體內人員緊急逃生得採下列方式: (一) 穀倉頂部至少應提供兩種緊急脫逃之方法。 (二) 既設殼倉之地道至少應提供一種緊急脫逃方法,新設穀倉之地道 應有兩種以上之緊急逃脫方法。 (三) 緊急逃脫可利用任何可利用之出口,使用下降設備 (其著陸速度 不得大於每秒四.六公尺) ,或緊急脫逃梯。 (四) 緊急脫逃方法應列入緊急應變計畫中,使員工熟知距其所在位置 最近之脫逃方法與應採取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