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閱卷人請求攝影或複印卷宗資料之一部或全部者,本部及所屬各機 關認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虞或其他窒礙難行之情事時,得拒絕 其請求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請求,本部及所屬各機關為許可之決定時,仍應視情形指派業 務承辦單位人員陪同閱卷人為之,或將攝影或複印所得之重製品交 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