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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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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閱卷人請求攝影或複印卷宗資料之一部或全部者,本部及所屬各機
      關認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虞或其他窒礙難行之情事時,得拒絕
      其請求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請求,本部及所屬各機關為許可之決定時,仍應視情形指派業
      務承辦單位人員陪同閱卷人為之,或將攝影或複印所得之重製品交
      付申請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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