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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技能檢定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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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發證: 
   (一) 辦理單位應於檢定結束後十五日內,檢附各職類、合格人員名冊
         (內含學科及術科成績) 正本各一式二份、術科測驗成績表正本
        各一份、技能檢定成績統計表一份、試題使用疑義處理紀錄表各
        一份、證照規費劃撥收據影本一張 9  或支票乙張) 及核定簡便
        行文表影本,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核發「中華
        民國技術士證」,副本 (含技能檢定成績統計表) 副知國防部人
        事參謀次長室及其總部。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依「技能檢定合格人員發證及
        管理作業程序」於一個月內核發技術士證,並函送辦理單位轉發
        各檢定合格人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