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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第 16 條
申請補助之單位提出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
年工作計畫目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之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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