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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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第 16 條
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或無故拒絕查核者,職安署得撤回補助,
並視情節輕重得追回一部或全部補助款,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理由同第九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