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民間團體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發展署或所屬分署提出申請:
(一)計畫書:依發展署所屬分署提供之表件格式撰寫,並檢附計畫資
料電子檔,電子檔得以磁碟片或電子郵件傳送,檔案以不超過
1MB 為原則。
(二)立案證明書:已完成法人登記者應同時檢附法人登記證書。
(三)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四)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紀錄、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
紀錄,會議紀錄應包含計畫名稱、上工項目、計畫內容及申請人
數等。
(五)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含教育文化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
組織結算申報書及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等向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完、免稅證明。但新成立尚無年度報告者,免附
。
(六)計畫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業務之合法使用、設立或許
可等文件。
(七)單位組織與成員名單等相關資料: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
查之理事長當選證書及理監事名單;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提供最近
月份之加保人員名冊。但依法非屬投保單位者,須檢附於計畫核
定後成立投保單位之切結書。
(八)曾申請執行本部相關就業促進措施補助之單位,必須具體敘明近
三年曾執行之計畫補助金額、人數及績效等。
(九)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用人單位以自籌款支應相關費用者,應於計畫經費概算表內註明
申請補助及自籌款金額。
前項規定資料未齊全者,經發展署所屬分署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
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計畫核定後,用人單位需變更時,應函送發展署所屬分署申請變更
計畫,由發展署所屬分署核定後,依變更後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