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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6 條
結構部分應具有充分強度及保持防止板材挫曲、變形等妨礙安全使用之剛
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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