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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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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

W =q、C、A

式中之W、q、C及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風荷重。單位:牛頓。
q:速度壓。單位:牛頓/平方公尺。
C:風力係數
A:受風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前項之速度壓,應依下表起重機之狀態及其對應之計算式計算:
┌──────────────┬───────────────┐
│起重機之狀態                │q 之計算式                    │
├──────────────┼───────────────┤
│作業時                      │q = 83.4 √H                 │
├──────────────┼───────────────┤
│停止時                      │q = 980.4√H                 │
├──────────────┴───────────────┤
│備註:                                                      │
│1.h 為起重機自地面起算之受風面高度值(公尺)。但高度未滿 16 │
│  公尺者,以 16 計。                                        │
│2.速度壓 q  值之計算式,係以作業時之風速為 16 公尺/秒,停止│
│  時之風速為 55 公尺/秒計算導出。                          │
└──────────────────────────────┘
除風洞試驗者,依其試驗值外,第一項之風力係數如下:
┌─────────────────────────┬────┐
│受風面之種類                                      │風力係數│
├───────┬─────────────────┼────┤
│平面桁架(鋼管│W1:未滿 0.1                      │2.0     │
│製平面桁架除外├─────────────────┼────┤
│)構成之面    │W1:0.1 以上,未滿 0.3            │1.8     │
│              ├─────────────────┼────┤
│              │W1:0.3 以上,未滿 0.9            │1.6     │
│              ├─────────────────┼────┤
│              │W1:0.9 以上                      │2.0     │
├───────┼─────────────────┼────┤
│平板構成之面  │W2:未滿 5                        │1.2     │
│              ├─────────────────┼────┤
│              │W2:5 以上,未滿 10               │1.3     │
│              ├─────────────────┼────┤
│              │W2:10  以上,未滿 15             │1.4     │
│              ├─────────────────┼────┤
│              │W2:15  以上,未滿 25             │1.6     │
│              ├─────────────────┼────┤
│              │W2:25  以上,未滿 50             │1.7     │
│              ├─────────────────┼────┤
│              │W2:50  以上,未滿 100            │1.8     │
│              ├─────────────────┼────┤
│              │W2:100 以上                      │1.9     │
├───────┼─────────────────┼────┤
│圓筒面或鋼管製│W3:未滿 3                        │1.2     │
│之平面桁架構成├─────────────────┼────┤
│之面          │W3:3 以上                        │0.7     │
├───────┴─────────────────┴────┤
│備註:表中 W1、W2 及 W3 分別表示如下:                      │
│1.W1:充實率,指實際擋風面積與該受風面(係指迎風之受風面,以│
│      下均同)面積之比值。                                  │
│2.W2:指受風面長邊長度與同一受風面短邊長度之比值。          │
│3.W3:指圓筒面或鋼管外徑(公尺)乘以速度壓(牛頓/平方公尺)│
│      之平方根值。圓筒面包括鋼索等                          │
└──────────────────────────────┘
第一項之受風面積,為受風面與風向成直角之投影面積(以下稱投影面積
),其受風面有二面以上重疊情形時,應依下式計算:

A=A1+Am+An

式中之 A、A1、Am  及 An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A :總受風面積(平方公尺)。
A1:第一受風面之投影面積(平方公尺)。
Am:第二受風面以後各面與前一面未重疊部分投影面積之和(平方公尺)
    。
An:第二受風面以後各面與前一面重疊部分投影面積乘以對應於各該面依
    附表二所示之減低率,所得面積之和(平方公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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