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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16
十六、本局或就服中心為查核本要點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
      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事
      ,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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