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接受補助單位於每季請款 (掣據送局憑撥) 及核銷時應檢送前一季 居家就業者紀錄名冊 (含姓名、性別、出生日期、障別、等級、到 職、離職日期、薪資、工作內容) 、輔導紀錄及會計報告或收支清 單連同原始憑證送本局辦理經費核銷,年度結束時,應檢具成果報 告送本局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