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陸、其他事項:
一、非屬就業專用之輔具,不在本計畫申請範圍。
二、依本計畫所改善或購買之機具、設備、器材 (屬於資本門者)
等,須標示該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補助購置」之字樣或標
籤,並列冊管理,俾利訪視時查驗。
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等,依法應當
改善之部分,不在本計畫申請範圍。
四、接受補助項目若經查證移作其他用途,原提出申請單位應即退
還補助款;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應向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通報推介同障別適用該項目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機構若於通報七日內無法推介者,得由僱用 (申請) 單位自行
進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補助之就業輔具得由就業服務中心回收
再利用:
(一) 接受補助之項目為個別化量身訂作之就業輔具,且為全額補
助或部分補助,經申請單位同意回收者,該輔具於案主離職
後,僱用 (申請) 單位應報請就業服務中心回收,以利案主
轉換職場後重複使用。
(二) 所補助之輔具有重複使用性,且為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經
申請單位同意回收者,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
倘申請單位無法再進用同障別適用該項目之身心障礙者,應
將該輔具歸還就業服務中心。
六、本計畫有關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辦理本項計畫,對於協助身心障礙者調
整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或設計簡易之輔具,發揮創意,有優良
具體事實者,將予以獎勵表揚,以茲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