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計畫執行及查核:
(一) 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後,由核定機關依計畫執行進度及成果分期
撥款,請款時應附執行成果。
(二)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併入各單位之其他營運經費使用,如
有賸餘款應繳回。
(三) 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四) 接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採購業務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
規定辦理。
(五) 本補助款之會計作業,由本局督導接受補助單位參照政府會計有
關規定辦理,並檢具支出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六) 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
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單
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
同意者,應即將該項經費繳回。
(七) 由接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查核,不得拒絕,如有不配合或
依核定計畫執行,經本局糾正仍未改善者,本局將中止補助並視
情節追回已補助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