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服務目標對象為失業者訓練計畫,訓練人數不得少於十人
;總訓練時數以不低於一○○小時且不超過四五○小時為原則。
(二) 為瞭解辦理訓練之實際情形,以維持訓練品質,本局得派員逕行
查訪承辦訓練單位實施授課情形,如有未依核定之課程計畫及課
程進度實施訓練,或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申請者,凡經查屬實
,得不予撥付補助費用,並依法追訴相關責任。
(三) 承辦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核定執行
後,未經本局同意,不得變更計畫內容。
(四) 參訓學員由承辦訓練單位考核其訓練成績,及格者應核發受訓學
員結訓證書。缺、曠課時數如超過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以上
者應予退訓,或經承辦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承辦訓練單位所定
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發給受訓證明。
(五) 有關參訓學員負擔費用及其收繳規定等事項參照「就業安定基金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研訂規範如附件二
。
(六) 參訓學員如符合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補助對
象時,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本局暨局屬職訓中心相關作業規定,
協助參訓者申辦及辦理發放等相關事宜。
(七) 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之作業
規定,依限登錄開班資訊及參訓學員資料,俾利訓練管理、後續
就業追蹤及統計事項。
(八) 本計畫相關控管事項,參照「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
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