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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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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聞測驗終了之鈴聲,應立即宣佈停止作答,並收取未繳者之試題試
      卷 (卡) ,此時,最易發生試場秩序混亂及短少試題試卷 (卡) 情
      事,預防方法有二:
   (一) 在鈴響前一兩分鐘,先關閉試場之後門,禁止自由繳卷,請應檢
        人靜坐在位置上,聽候鈴響時由監場人員上前收取。
   (二) 切勿兩位監場人員一齊下講台收卷,而宜由一人站在講台高處,
        目注全場,另一位則按排次有條不紊地收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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