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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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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提供設定抵押權辦理本貸款之住宅,其房地原設定有債務未清償,
      經查估之剩餘押值,不足擔保所借貸款金額時,應以免保人方式承
      作,並得申請撥付補貼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