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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審查委員於審查諮詢服務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無完整電話紀錄(表格項目未依規定核實填寫)。
  (二)未針對問題提供正確之法令諮詢。
  (三)法令諮詢人員非主管機關同意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