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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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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接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各項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等事宜
      :
  (一)申請單位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
        本局相關訓練訪查事宜(如電話訪談)。
  (二)申請單位需配合本局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訓練查訪。
  (三)申請單位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委託之專家辦理
        訓練績效評估事宜。
  (四)辦理訓練績效良好之單位,由本局以公開儀式表揚,並於本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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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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