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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訂定)
第 16 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
收入及支出均由接管人支配管理。如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人執行接管
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