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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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危害物運輸至工作場所時,因交通運輸與工作場所標示不同,應有人員負責
上開二種標示系統之轉換,該等人員應具有勞工安全教育訓練規則規定之一般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有害物者)及接受交通部所定之危
險物品運送人之相關課程訓練,負責確認該容器已依據本規則規定標示等必要措
施完成後,始得進行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之作業,以確保工作場所作業勞工
之安全。
二、第二項規定之相關訓練內容包括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物質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及交通部所定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之相關課程。上開訓練將於本規則
施行時,於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增列本項訓練。
-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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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本法第十條之修正,將「危害物質」修正為「危害性化學品」、「物質安全資料
表」修正為「安全資料表」,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