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訓練單位應依下列所定期限辦理核銷作業:
(一)訓練費核銷資料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三十日內送達本署。
(二)就業輔導費核銷資料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一百三十日內送達本署。
(三)如須補正資料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補正
資料送達本署。
訓練單位辦理核銷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函送本署辦理:
(一)經費支用單據封面
(二)支用單據明細表。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支用單據及支用單據黏存單。
(五)參訓學員出缺勤時數統計表。
(六)訓練經費申請表。
(七)受(結)訓學員名冊。
(八)學員成績考核表。
(九)訓練單位出具之收據或發票。
(十)每位師資簽名之鐘點費印領清冊。
(十一)學員簽到退簿。
(十二)學員簽名之材料領料確認單。
(十三)勞工保險局保險加保申報表。
(十四)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費收據。尚未取得保險費單據者,可先行
郵政劃撥繳交保險費,以劃撥單收據辦理核銷。
(十五)結訓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
(十六)人工判定結訓學員就業之證明文件及辦理就業輔導活動相關證
明文件。
本署依核定之訓練經費標準,計算給付訓練費及就業輔導費。
訓練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