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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修正)
第 16 條
庇護工場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營運計畫書內容,準用第六條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