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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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6 條
專業人員應遵守職業重建服務倫理守則之規定。
前項所定倫理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提升本準則各類專業人員之服務及專業品質,增強社會
    認同及地位,增訂專業人員應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三、第一項職業重建服務倫理守則,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依法制體例酌修第二項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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