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人員應遵守職業重建服務倫理守則之規定。 前項所定倫理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提升本準則各類專業人員之服務及專業品質,增強社會 認同及地位,增訂專業人員應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三、第一項職業重建服務倫理守則,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依法制體例酌修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