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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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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小組決議並送本
      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
  (一)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其辦訓課程經本局查核認定其性質係屬
        對外公開招生班次。
  (二)聯訓單位未全數參與該聯訓計畫,且未事先報局核定同意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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