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小組決議並送本 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 (一)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其辦訓課程經本局查核認定其性質係屬 對外公開招生班次。 (二)聯訓單位未全數參與該聯訓計畫,且未事先報局核定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