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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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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前點第二款所定補助項目之編列標準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費:應按月編列,每一計畫總額不得超過該計畫補助
        額度合計之百分之五。
  (二)協同主持人費:應按月編列,每一計畫總額不得超過該計畫補助
        額度合計之百分之二點五。
  (三)工作人員費:應符合勞動部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時薪標準規定
        編列,每人每日以八小時為限且每人每月以一百六十小時為上限
        ,每一計畫總額不得超過該計畫補助額度合計之百分之二十五。
        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以跨計畫運用本項經費者,各計畫間
        每人工作時段不得重複,且每月不得超過基本工資數額。
  (四)出席費:限辦理計畫之期中、期末檢討、規劃分析會議之專家學
        者出席費,每人每場次最高二千五百元。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
        領。
  (五)講師鐘點費:補助實務課程、關鍵就業力課程、勞動法令課程及
        就業準備課程,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二千元、內聘講師每小時最
        高一千元,同課程同時段之補助費應以一名講師為限。但同一業
        師於同課程同時段領取本項目經費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應依
        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合計不得超過前
        述標準。
  (六)材料費:限補助術科課程,支用於消耗性材料購置等項目,每人
        最高六百元為上限。
  (七)場地費: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申請補助單位以自有場地辦理者
        ,不予補助。
  (八)交通費:補助外聘講師到校授課、業界專家學者到校出席會議及
        學校教師或工作人員拜訪本計畫合作單位之交通往返所需經費,
        依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票價補助;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鐵或飛機
        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九)租車費:每日每輛最高補助一萬元。
  (十)優秀學員獎勵:參訓學員成績為該計畫全程參訓者前三名,由該
        計畫自訂獎勵金額,每一計畫總額不得超過該計畫補助額度合計
        之百分之三。但該計畫人數未達十五人者,本項目經費不得支領
        。
  (十一)訓練就業服務費:經費編列以參訓學員人數乘以二千元為上限
          ,用於申請補助單位辦理學員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媒合、就業輔
          導諮詢及就業輔導講座之相關經費。
  (十二)課程設計費:申請補助單位透過專家諮詢或會議討論等方式設
          計符合訓練內容之費用。
  (十三)雜費:限支用於教材、講義、文具紙張、郵資、印刷裝訂等,
          以每人每小時最高十二元編列。
  (十四)行政管理費:為各項費用總和百分之十為上限。
      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計畫主持人費及協同主持人費,其編列應符
      合教育部規定及學校章程相關規範。
      各項經費支用單據佐證文件應依本署規定(附件八)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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